宿迁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根据规定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