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重点领域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供热、垃圾处理、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备、设施日常维护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巡查和运行安全评价,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及时发现和处置危害管线运行安全的行为,保障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