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培训等事故预防工作,建立事故快速理赔及预赔付等机制。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