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专项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