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落实以下措施:
(一)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并在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风险告知牌和警示标志;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申报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及其管控情况,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
(三)通过公示栏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名称、所处位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管控责任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基本情况;
(四)将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通过隔离安全风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预警设备等针对性措施加强管控。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