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其他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应当轮流现场带班,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深入生产经营作业现场巡查安全生产情况并如实记录;
(二)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三)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及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妥善处置。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