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德宏咖啡产业发展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德宏咖啡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并做好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咖啡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德宏咖啡产业发展的管理工作,并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科技、教育体育、民族宗教、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农垦、搬迁安置、供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德宏咖啡产业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德宏咖啡产业发展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德宏咖啡产业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