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条有效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1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2008年7月24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