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提供或者扣减免费服务项目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