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提供或者扣减免费服务项目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视情节轻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