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五章 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多渠道补偿补助机制,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激励力度,在薪酬津贴、职称评定、职业发展、人才项目、荣誉表彰、评奖评优等方面实行优惠待遇或者给予倾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