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第二章 公共卫生服务第十三条有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以六周岁以下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患者、II型糖尿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定期开展随访、宣教、体检、评估等健康管理服务,实施健康信息监测和动态跟踪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