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为市、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一般管理区内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人口稠密的区域,经相应的旗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管理区的具体范围。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