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为市、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内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人口稠密的区域,经相应的旗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