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的免疫登记、系统建设、收容管理、无害化处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牧、卫生健康、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