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内容:(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三)养犬登记证号、发放时间,犬牌的换发、补发等情况;(四)养犬登记、年检、变更、注销等情况;(五)犬只免疫接种情况;(六)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七)其他相关内容。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