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

(三)有固定且独户居住的住所或者场地;

(四)无遗弃犬只的记录;

(五)三年内无因养犬违法行为被强制收容犬只或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护卫工作需要;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理;

(五)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并设立明显的养犬标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