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等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