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指的工业用地是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装备修理、自用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和附属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采矿用地。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