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并依据相关规定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