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工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包括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电镀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需纳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