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在教育督导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相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按照程序取消任命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