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督导结果运用第三十七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在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发现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法问题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