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