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已覆盖的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管网,在城镇规划区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在乡村规划区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