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绿色发展第四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等措施,实施节水工程,推动节水制度、政策、技术、机制创新,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有效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