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南广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