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第二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共享、风险报告和预警、应急机制。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