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南广河流域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

南广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水质目标要求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方案。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要求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