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食品贮存服务的经营者等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根据其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评定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高的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低风险、中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四个等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首次现场监督检查,应当覆盖全部监督检查要点,并评定风险等级。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