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八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销售凭证的管理。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食用农产品销售标签标识、特殊食品销售警示标识、销售凭证等规范,并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