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标签标识、销售凭证的管理。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散装食品销售标签标识、食用农产品销售标签标识、特殊食品销售警示标识、销售凭证等规范,并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