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食品检验机构接受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委托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时,发现存在添加违禁物质等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