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第二节 食品检验第七十七条有效食品检验机构接受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委托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时,发现存在添加违禁物质等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