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七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