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食品安全规划和措施,部署食品安全工作;
(二)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三)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
(五)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有关决策、评估和执法提供专家意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