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健全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制度,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