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餐饮服务场所应当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选择与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地点并合理布局,保持场所环境清洁。场所、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清洁,必要时消毒。

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并佩戴口罩,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