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机制、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明确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并向社会公告,推进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