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废弃物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收运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交付台账,索取交付凭证,台账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