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