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乡村振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乡村振兴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