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乡村振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乡村振兴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