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标准、信用体系和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体系,实施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