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户之间、农户与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开展合作,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健全农户生产社会化服务机制,提高小农户抵御自然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