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列入国家、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实行分级保护:

(一)对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重点保护,设立专题展示场馆,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必要的传习场所;

(二)对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设立综合性或专题类展示场馆,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展示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