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履职评估制度,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补助、资助、褒奖、资格认定和取消的依据。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