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促进文明行为活动建设需要的基础设施的投入,逐步完善下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和母婴室、爱心座椅等便民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等公共环卫设施;

(五)广告栏、宣传栏、主题景观等公益宣传设施;

(六)公共图书馆、流动图书馆和公共阅报栏等阅读设施;

(七)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前款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管理,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