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工作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