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洞庭湖和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大型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其他江河、湖泊、水库、人工水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或者新建有污染的项目,现有污染项目应当限期治理。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