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