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强迫、非法阻挠农民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建立、加入或者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和他人捐赠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

(四)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非法收费、摊派;

(五)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

(六)其他侵害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