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年检年审及有关公布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