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由成员(代表)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为:
(一)对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和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社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社财务进行审核监察;
(四)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五)履行成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理事长、理事、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社的利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或者解聘建议。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