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建立财务制度并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财务制度应当明确规定财务权限和职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每年定期向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成员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开展审计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